從法律上來說,沒有「偷稅」和「漏稅」這兩個概念。
過去的「偷稅罪」,現在已經叫做「逃避繳納稅款罪」。《刑法》第201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4款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是說,雖然有逃避繳納稅款的主觀故意,如果是第一次被稅務機關查處,只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還不構成犯罪。當然,《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還叫做「偷稅」,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刑法》修訂在後,所以應當以《刑法》為準。
至於「漏稅」,可參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第2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是指因「失誤」而少繳稅款,沒有主觀故意,只加收滯納金,不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追究刑事責任。
過去的「偷稅罪」,現在已經叫做「逃避繳納稅款罪」。《刑法》第201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4款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是說,雖然有逃避繳納稅款的主觀故意,如果是第一次被稅務機關查處,只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還不構成犯罪。當然,《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還叫做「偷稅」,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刑法》修訂在後,所以應當以《刑法》為準。
至於「漏稅」,可參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第2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是指因「失誤」而少繳稅款,沒有主觀故意,只加收滯納金,不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