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只有偷稅的概念,沒有漏稅這個概念。
偷稅概念如下:《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於民間來說,漏稅可能更容易接受一些,所以便經常把偷稅和漏稅放在一起。
可以這樣理解,偷稅是法理名詞,而漏稅是民間為了理解偷稅而選擇的更容易表達的同類詞彙。他們大概的意思是一樣的。偷稅的概念更廣一些,涵蓋了民間理解上的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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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朗讀]
從法律上來說,沒有「偷稅」和「漏稅」這兩個概念。
過去的「偷稅罪」,現在已經叫做「逃避繳納稅款罪」。《刑法》第201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4款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是說,雖然有逃避繳納稅款的主觀故意,如果是第一次被稅務機關查處,只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還不構成犯罪。當然,《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還叫做「偷稅」,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刑法》修訂在後,所以應當以《刑法》為準。
至於「漏稅」,可參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第2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是指因「失誤」而少繳稅款,沒有主觀故意,只加收滯納金,不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追究刑事責任。
過去的「偷稅罪」,現在已經叫做「逃避繳納稅款罪」。《刑法》第201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4款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是說,雖然有逃避繳納稅款的主觀故意,如果是第一次被稅務機關查處,只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還不構成犯罪。當然,《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還叫做「偷稅」,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刑法》修訂在後,所以應當以《刑法》為準。
至於「漏稅」,可參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第2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是指因「失誤」而少繳稅款,沒有主觀故意,只加收滯納金,不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手法逃避納稅的行為。
「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偷稅」是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漏稅」則是無意發生的漏繳行為。
(2)處罰不同。對於「漏稅」的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而對「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偷稅」是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漏稅」則是無意發生的漏繳行為。
(2)處罰不同。對於「漏稅」的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而對「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不過是根據主觀意願進行的認為區分:前者強調故意,後者注重描述結果。但查處結果差不多,都是罰款,無非是考慮情節實施處罰程度的差別。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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