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所諮詢的問題涉及到合同違約的相關問題,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你提供的信息答覆如下:
如果房地產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義務,你可以按照認購協議中關於爭議解決的具體約定來處理該問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你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你可向法院起訴對方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結合你提供的信息,你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現在已經超過認購書約定的開盤時間,而售樓處已關門且樓盤未施工,該房地產企業已無法履行認購書中規定的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你可以按照上述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按照認購協議書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對方違約的原因,你可向對方主張雙倍或單倍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之規定,你預交的10萬元即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是由於對方過錯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你可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主張對方雙倍返還定金即20萬元。如果是不能歸責於對方的事由導致對方無法履行合同,則對方應退還定金10萬元。
三、主張權利的期限。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及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你應儘快與對方協商,根據認購書的約定要求其退還定金並承擔違約責任等,協商不成的,應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果房地產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義務,你可以按照認購協議中關於爭議解決的具體約定來處理該問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你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你可向法院起訴對方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結合你提供的信息,你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現在已經超過認購書約定的開盤時間,而售樓處已關門且樓盤未施工,該房地產企業已無法履行認購書中規定的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你可以按照上述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按照認購協議書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對方違約的原因,你可向對方主張雙倍或單倍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之規定,你預交的10萬元即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是由於對方過錯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你可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主張對方雙倍返還定金即20萬元。如果是不能歸責於對方的事由導致對方無法履行合同,則對方應退還定金10萬元。
三、主張權利的期限。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及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你應儘快與對方協商,根據認購書的約定要求其退還定金並承擔違約責任等,協商不成的,應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