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和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都是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不同之處在於,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行為人可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發行申請,但在申請中或公開發行證券時,使用了欺騙方法,欺騙法定核准或者審批機關和投資者。
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應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責令停止發行證券,並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該條對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行為規定了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一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製作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應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責令停止發行證券,並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該條對製作虛假髮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行為規定了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一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製作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