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1
所謂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發布行政命令,宣布不得繼續生產、銷售的產品。例如,自80年代初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已連續發布了17批共600餘項淘汰的機電產品目錄;國務院辦公廳1991年以67號文件宣布淘汰了6種農藥;衛生部先後宣布淘汰了一百多種藥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多是屬於性能落後,耗能高,效能小,環境污染較大,毒副反應大,對
人體健康或者人身、財產
安全和動植物安全危害較大的產品。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者不得繼續生產;銷售者在超過規定的時間後,不得繼續銷售。否則,將依法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