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婚姻正常存續期間,我們一般不認可丈夫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如果對於所有的婚內強姦行為都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畢竟夫妻同居義務是由雙方自願結婚推定的倫理義務而非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
案例:
張某與李某於2017年10月相識並結婚,兩年後,張某與李某分居並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離婚。此後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後,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將判決書送達雙方,雙方均未表示有任何爭議。一周後(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張某到達李某的住處,不顧李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了關係,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裁判:
張某主動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對於判決均無異議,雖然判決還未生效,但張某與李某已經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張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關係下的夫妻負有同居義務,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為,不宜以強姦罪論處。當然如果丈夫的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但是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經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若行為人違背婦女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則涉嫌構成強姦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案例:
張某與李某於2017年10月相識並結婚,兩年後,張某與李某分居並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離婚。此後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後,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將判決書送達雙方,雙方均未表示有任何爭議。一周後(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張某到達李某的住處,不顧李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了關係,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裁判:
張某主動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對於判決均無異議,雖然判決還未生效,但張某與李某已經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張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關係下的夫妻負有同居義務,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為,不宜以強姦罪論處。當然如果丈夫的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但是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經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若行為人違背婦女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則涉嫌構成強姦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