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刑事審判參考》第20號案例:白俊峰強姦案——丈夫強姦妻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俊峰,男,27 歲,農民。因涉嫌犯強姦罪,於 1995年 7 月 27 日被逮捕。遼寧省義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強姦罪,向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義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白俊峰與被害人姚××1994 年 10 月 1 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好,多次發生口角。姚××於 1995 年 2 月 27 日回娘家居住,並向白俊峰提出離婚要。
經村委會調解,雙方因退還彩禮數額發生爭執,未達成協議。1995 年 5 月 2 日晚 8 時許,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索要彩禮,雙方約定,次日找中人解決,後白俊峰迴家。晚 9 時許,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對白俊峰說:「不是已經說好了嗎,明天我找中人解決嗎?」 並邊說邊脫衣服上炕睡覺。白俊峰見狀,亦脫衣服要住姚家。姚父:「小紅,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說:「不行,現在晚了。」此時,姚××從被窩裡坐起來,想穿衣服。白俊峰將姚按倒,欲與其發生性關糸。姚××不允,與白廝擄。白俊峰騎在姚身上,扒姚的襯褲,姚抓白俊峰的頭髮。白俊峰拿起剪刀,將姚的內褲剪斷。姚××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搶下扔掉,後強行與姚發生了性關係。姚××與白繼續廝打,薅住白的頭髮,將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將姚××捺倒,用褲帶將姚的手綁住。
村治保主任陳××接到姚父報案後,來到姚家,在窗外看見白俊峰正趴在姚××身上,咳嗽一聲。白俊峰在屋內聽見便喊:「我們兩口子正辦事呢!誰願意看就進屋來看!」陳××進屋說:「你們兩口子辦事快點,完了到村上去。」陳給姚××鬆綁後,回到村委會用廣播喊白俊峰和姚××二人上村委會。此間,白俊峰又第二次強行與姚××發生了性關係。白俊峰對姚××蹂躪達五個多小時,致姚×× 因抽搐昏迷,經醫生搶救甦醒。姚家共支付醫療費 301.8元。
義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俊峰在與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強制的手段,強行與姚××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義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於 1997 年 10 月 13 日判決如下:被告人白俊峰無罪。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白俊峰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
二、主要問題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三、裁判理由
丈夫強姦妻子能否構成強姦罪,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有爭議。無論是現行刑法,還是 1979 年刑法,對於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都沒有排除或者規定。在國外,某些國家的刑事立法明確規定,丈夫強姦妻子的不構成強姦罪。例如德國、瑞士刑法典就把強姦罪的對象限制為無夫妻關係的女性。在美國某些州,強姦罪僅僅是指男方未經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我國地域廣闊、民族眾多,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此類案件情況又往往比較複雜,不能簡單地確定行為構成罪或者不構成罪,否則有悖於國情,有害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對丈夫強姦妻子案件的審理,應該依據刑法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區分不同的婚姻狀況以及行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事實、情節,分別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行為可以構成強姦罪;有的不構成強姦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相關的犯罪。本案被告人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主要理由是:
(一)婚姻狀況是確定是否構成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法律依據。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姦罪的必備法律要件。雖然婚內夫妻兩人性行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這與構成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卻有本質的不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於同意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生性關係卻構成對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係實際已處於不確定甲,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姦罪,與普通強姦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二)被告人白俊峰與姚××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白俊峰與姚××之間的婚姻關係一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在案發前,雖然女方提出離婚,並經過村裡調解,但並沒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仍然有效。因此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能否構成強姦罪[朗讀]
司法實踐中,婚姻正常存續期間,我們一般不認可丈夫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如果對於所有的婚內強姦行為都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畢竟夫妻同居義務是由雙方自願結婚推定的倫理義務而非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
案例:
張某與李某於2017年10月相識並結婚,兩年後,張某與李某分居並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離婚。此後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後,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將判決書送達雙方,雙方均未表示有任何爭議。一周後(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張某到達李某的住處,不顧李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了關係,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裁判:
張某主動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對於判決均無異議,雖然判決還未生效,但張某與李某已經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張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關係下的夫妻負有同居義務,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為,不宜以強姦罪論處。當然如果丈夫的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但是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經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若行為人違背婦女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則涉嫌構成強姦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案例:
張某與李某於2017年10月相識並結婚,兩年後,張某與李某分居並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離婚。此後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後,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將判決書送達雙方,雙方均未表示有任何爭議。一周後(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張某到達李某的住處,不顧李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了關係,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裁判:
張某主動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對於判決均無異議,雖然判決還未生效,但張某與李某已經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張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等手段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該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關係下的夫妻負有同居義務,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為,不宜以強姦罪論處。當然如果丈夫的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但是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經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若行為人違背婦女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則涉嫌構成強姦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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