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刑事審判參考》第20號案例:白俊峰強姦案——丈夫強姦妻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俊峰,男,27 歲,農民。因涉嫌犯強姦罪,於 1995年 7 月 27 日被逮捕。遼寧省義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強姦罪,向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義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白俊峰與被害人姚××1994 年 10 月 1 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好,多次發生口角。姚××於 1995 年 2 月 27 日回娘家居住,並向白俊峰提出離婚要。
經村委會調解,雙方因退還彩禮數額發生爭執,未達成協議。1995 年 5 月 2 日晚 8 時許,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索要彩禮,雙方約定,次日找中人解決,後白俊峰迴家。晚 9 時許,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對白俊峰說:「不是已經說好了嗎,明天我找中人解決嗎?」 並邊說邊脫衣服上炕睡覺。白俊峰見狀,亦脫衣服要住姚家。姚父:「小紅,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說:「不行,現在晚了。」此時,姚××從被窩裡坐起來,想穿衣服。白俊峰將姚按倒,欲與其發生性關糸。姚××不允,與白廝擄。白俊峰騎在姚身上,扒姚的襯褲,姚抓白俊峰的頭髮。白俊峰拿起剪刀,將姚的內褲剪斷。姚××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搶下扔掉,後強行與姚發生了性關係。姚××與白繼續廝打,薅住白的頭髮,將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將姚××捺倒,用褲帶將姚的手綁住。
村治保主任陳××接到姚父報案後,來到姚家,在窗外看見白俊峰正趴在姚××身上,咳嗽一聲。白俊峰在屋內聽見便喊:「我們兩口子正辦事呢!誰願意看就進屋來看!」陳××進屋說:「你們兩口子辦事快點,完了到村上去。」陳給姚××鬆綁後,回到村委會用廣播喊白俊峰和姚××二人上村委會。此間,白俊峰又第二次強行與姚××發生了性關係。白俊峰對姚××蹂躪達五個多小時,致姚×× 因抽搐昏迷,經醫生搶救甦醒。姚家共支付醫療費 301.8元。
義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俊峰在與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強制的手段,強行與姚××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義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於 1997 年 10 月 13 日判決如下:被告人白俊峰無罪。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白俊峰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
二、主要問題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三、裁判理由
丈夫強姦妻子能否構成強姦罪,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有爭議。無論是現行刑法,還是 1979 年刑法,對於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都沒有排除或者規定。在國外,某些國家的刑事立法明確規定,丈夫強姦妻子的不構成強姦罪。例如德國、瑞士刑法典就把強姦罪的對象限制為無夫妻關係的女性。在美國某些州,強姦罪僅僅是指男方未經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我國地域廣闊、民族眾多,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此類案件情況又往往比較複雜,不能簡單地確定行為構成罪或者不構成罪,否則有悖於國情,有害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對丈夫強姦妻子案件的審理,應該依據刑法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區分不同的婚姻狀況以及行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事實、情節,分別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行為可以構成強姦罪;有的不構成強姦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相關的犯罪。本案被告人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主要理由是:
(一)婚姻狀況是確定是否構成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法律依據。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姦罪的必備法律要件。雖然婚內夫妻兩人性行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這與構成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卻有本質的不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於同意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生性關係卻構成對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係實際已處於不確定甲,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姦罪,與普通強姦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二)被告人白俊峰與姚××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白俊峰與姚××之間的婚姻關係一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在案發前,雖然女方提出離婚,並經過村裡調解,但並沒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仍然有效。因此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俊峰,男,27 歲,農民。因涉嫌犯強姦罪,於 1995年 7 月 27 日被逮捕。遼寧省義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強姦罪,向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義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白俊峰與被害人姚××1994 年 10 月 1 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好,多次發生口角。姚××於 1995 年 2 月 27 日回娘家居住,並向白俊峰提出離婚要。
經村委會調解,雙方因退還彩禮數額發生爭執,未達成協議。1995 年 5 月 2 日晚 8 時許,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索要彩禮,雙方約定,次日找中人解決,後白俊峰迴家。晚 9 時許,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對白俊峰說:「不是已經說好了嗎,明天我找中人解決嗎?」 並邊說邊脫衣服上炕睡覺。白俊峰見狀,亦脫衣服要住姚家。姚父:「小紅,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說:「不行,現在晚了。」此時,姚××從被窩裡坐起來,想穿衣服。白俊峰將姚按倒,欲與其發生性關糸。姚××不允,與白廝擄。白俊峰騎在姚身上,扒姚的襯褲,姚抓白俊峰的頭髮。白俊峰拿起剪刀,將姚的內褲剪斷。姚××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搶下扔掉,後強行與姚發生了性關係。姚××與白繼續廝打,薅住白的頭髮,將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將姚××捺倒,用褲帶將姚的手綁住。
村治保主任陳××接到姚父報案後,來到姚家,在窗外看見白俊峰正趴在姚××身上,咳嗽一聲。白俊峰在屋內聽見便喊:「我們兩口子正辦事呢!誰願意看就進屋來看!」陳××進屋說:「你們兩口子辦事快點,完了到村上去。」陳給姚××鬆綁後,回到村委會用廣播喊白俊峰和姚××二人上村委會。此間,白俊峰又第二次強行與姚××發生了性關係。白俊峰對姚××蹂躪達五個多小時,致姚×× 因抽搐昏迷,經醫生搶救甦醒。姚家共支付醫療費 301.8元。
義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俊峰在與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強制的手段,強行與姚××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義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於 1997 年 10 月 13 日判決如下:被告人白俊峰無罪。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白俊峰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
二、主要問題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三、裁判理由
丈夫強姦妻子能否構成強姦罪,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有爭議。無論是現行刑法,還是 1979 年刑法,對於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都沒有排除或者規定。在國外,某些國家的刑事立法明確規定,丈夫強姦妻子的不構成強姦罪。例如德國、瑞士刑法典就把強姦罪的對象限制為無夫妻關係的女性。在美國某些州,強姦罪僅僅是指男方未經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我國地域廣闊、民族眾多,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此類案件情況又往往比較複雜,不能簡單地確定行為構成罪或者不構成罪,否則有悖於國情,有害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對丈夫強姦妻子案件的審理,應該依據刑法和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區分不同的婚姻狀況以及行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事實、情節,分別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行為可以構成強姦罪;有的不構成強姦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相關的犯罪。本案被告人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主要理由是:
(一)婚姻狀況是確定是否構成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法律依據。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姦罪的必備法律要件。雖然婚內夫妻兩人性行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這與構成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卻有本質的不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於同意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生性關係卻構成對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係實際已處於不確定甲,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姦罪,與普通強姦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二)被告人白俊峰與姚××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白俊峰與姚××之間的婚姻關係一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在案發前,雖然女方提出離婚,並經過村裡調解,但並沒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沒有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夫妻之間相互對性生活的法律承諾仍然有效。因此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