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死刑條件:執行死刑的條件[朗讀]
@my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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