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三項規定的相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動手處理具體事件,確保司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醫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和各幹部將三項規定各項要求執行到法院具體工作中,採取有效措施。
一是開展專業,實行制度要求。xx縣人民法院在全體警察會上集中學習三項規定內容,認真理解精神,充分理解三項規定的重要意義,使全體警察正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各項要求,認真執行,違反規定根據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員會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詢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所有幹部都簽訂了《xx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處理承諾書》,要求事件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事件,切實發揮事件處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力,確保制度威力。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贏得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台積極宣傳兩條規定精神,獲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條規定。通過法院官網、微博平台發布兩條規定相關內容和措施,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通報箱,公開通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位,積極接受人民群眾和事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xx縣人民法院執行兩項規定監督,促進兩項規定全面執行。
三是消除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一些幹警害怕惹人生氣,害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執行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如果領導幹部參與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處理,或者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送文件要求事件處理,或者領導幹部周圍的工作人員、親屬參與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處理,則要求警察全面、如實記錄並保留相關資料。
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並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幹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幹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幹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幹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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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防止干預司法的 三個規定 心得體會[朗讀]
「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台,成為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後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並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託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託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幹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託,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麼,領導幹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梳理髮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後多次接受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並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台,成為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後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並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託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託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幹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託,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麼,領導幹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梳理髮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後多次接受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並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後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干預插手的占**.*%。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於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於檢察機關自曝家醜,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後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後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係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於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並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並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後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干預插手的占**.*%。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於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於檢察機關自曝家醜,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後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後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係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於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並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並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後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xx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後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係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xxx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xxx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於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xxx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並不了解,但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並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xxx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xxx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於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xxx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並不了解,但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並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xxx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台,成為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後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並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託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託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幹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託,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麼,領導幹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梳理髮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後多次接受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並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台,成為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後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並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託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託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幹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託,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麼,領導幹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梳理髮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後多次接受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並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