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而相識,不久就談起了戀愛,並在婚前有過性行為。2001年6月結婚,婚後7個月,即2002年1月,張某生下一女,取名李莉。隨著李莉的長大,周圍的親戚朋友都說她長得一點也不像李某,李某曾經產生過懷疑,但當時雙方感情尚好,沒有深究。後雙方感情逐漸惡化,經常發生爭吵,其間李某曾與張某商量作親子鑑定,遭到張某拒絕。2002年5月,李某訴至某縣法院,要求離婚,同時要求法院確認李莉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
(1)我國對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有無相應的法律規定?(2)本案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答:(1)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妻所生子女否認為父的親生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近現代各國普遍設有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認制度。對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認在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幾部《婚姻法》中都沒有做明文規定,如有爭執原則上只能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覆,「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准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還強調:「人民法院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鑑定結論,僅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的判斷。」本案是李某一方要求做親子鑑定,法院應通過做思想工作使張同意做親子鑑定,綜合當事人關於曾經有過婚前性行為的陳述,確認李某與李莉是否具有自然血親父女關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糾紛。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我國對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有無相應的法律規定[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