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屬性、討論方法與分析對象
(一)問題屬性與討論方法。
在成文法的法律傳統之下,民法問題可以區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和司法技術問題。從法理上看,民法適用的根本依據即為社會的價值共識,因此價值判斷問題是現代民法的核心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清償問題,即在何種情況下將特定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及清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財產範圍為何,是當前民法價值判斷爭議集中的領域之一。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既有價值取向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以下簡稱《夫妻共同債務解釋》)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論,而用三個條款分別規定了基於夫妻雙方合意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4條亦表達了相同的價值判斷立場。
一般而言,如果對特定的利益衝突已有法律規定,司法者就必須尊重立法者體現在實定法中的價值取向,不應隨意利用自由裁量權進行利益判斷和利益衡量。然而,在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清償這一具體價值判斷問題時,實定法在價值層面存在家庭倫理價值(對非舉債配偶方的保護)與交易安全與效率價值(對債權人的保護)的緊張關係,並在規範中留有充分的解釋空間。因此,不同裁判者可能對規範中的「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產」或「共同生產經營」等概念作出不同的解釋,得出價值取向不同的裁判結果。實踐中,裁判者體現了何種價值判斷、是如何通過法律技術實現其價值判斷結論的,這是民法問題中的事實判斷問題。對事實判斷問題的回答是民法問題討論者尋求相互理解,並達成新的價值共識的重要基礎。在「反思型」法治之下,事實判斷問題還可以發揮檢證民法所包含的利益協調策略(即價值判斷結論)績效的功能,其結論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中國民事立法及民法學的獨特性。本文擬採用實證研究方法,對這一事實判斷問題作出初步回答。
(二)實證考察對象。
本文通過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和中國裁判文書網考察了自2018年1月18日《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生效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共18個月內,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包含「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這一關鍵詞的所有裁判文書,主要研究裁判者適用《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的情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共39篇,各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共824篇,合計863篇。除去因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及民事訴訟法程序事項等未對《夫妻共同債務解釋》進行實體分析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1篇、各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400篇裁判文書對《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的實體規則進行了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1份裁判文書中,就裁判結果看,認定個人債務的有4份,認定共同債務的有17份。就債務發生原因看,12份裁判文書針對借款之債,5份裁判文書針對非借款的合同之債(如買賣合同、合夥合同),3份裁判文書針對擔保之債,1份裁判文書針對侵權之債。
在各高級人民法院的400份裁判文書中,就裁判結果看,認定個人債務的有167份(41.75%),認定共同債務的有233份(58.25%)。就債務發生原因看,361份裁判文書針對借款之債(90.25%),23份裁判文書針對非借款的合同之債(5.75%),12份裁判文書針對擔保之債(3.00%),3份裁判文書針對侵權之債(0.75%),1份裁判文書針對不當得利之債(0.25%)。就援引的法律條文看,53篇裁判文書在說理部分直接援引了《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第1條(13.25%),48篇裁判文書在說理部分援引了《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第2條(12.00%),283篇裁判文書在說理部分援引了《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第3條(70.75%)。也有一些法院未在說理部分直接援引《夫妻共同債務解釋》,但實質上依據《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確立的規則進行了裁判。
本文將以上述對《夫妻共同債務解釋》進行實質分析的421份裁判文書為文本,依據《夫妻共同債務解釋》規定的三種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方法對裁判實質理由進行類型化分析,從而對裁判者不同的解釋路徑和價值判斷結論分別予以「白描」式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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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規則實證研究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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