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認為,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無法找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也認為合同終止,雙方各走各的,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這種認知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呢?
臻某在一家私營公司上班,這一干便是11年,作為公司工作時間最久的老員工,他見證了公司從一個小餐館逐步發展到如今的多家連鎖公司。但去年以來公司生意越來越不景氣,眼看年底臻某的合同就要到期了,公司卻並不打算再續簽,這可急壞了臻某,沒想到上個月公司便以合同到期為由要辭退臻某。
臻某認為,自己為公司工作了11年,為公司的發展做出了多少貢獻。臻某與公司負責人商量要求籤訂無固定期合同,遭到拒絕,公司認為每個月都給臻某支付了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有權利決定續不續約。面對公司翻臉不認人的行為,臻某提起勞動仲裁。
如公司違反的,公司應與勞動者協商支付賠償金。最終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認為,臻某在公司連續工作超過十年,沒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臻某可以要求公司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終判決某個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判決公司賠償臻某22個月平均工資。
我是武漢勞動糾紛律師王律師,我會儘可能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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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補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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