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拳皇98終極之戰ol》(以下簡稱「《拳皇》」)是由日本公司授權,國內公司開發的一款動作卡牌手游。2015年5月,益趣公司獲批為《拳皇》遊戲軟體的著作權人,2017年5月,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同意該遊戲出版運營。被控侵權遊戲《數碼大冒險》是羽盟公司開發的一款遊戲軟體。2017年,該遊戲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登記,羽盟公司為該軟體的權利人。
益趣公司認為,《拳皇》是類電影作品,應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羽盟公司開發的《數碼大冒險》在遊戲規則說明、規則介面功能板塊結構設計、人物屬性技能數值設置等方面與《拳皇》遊戲存在極大的相似性,是一種全面抄襲,其行為侵害了益趣公司《拳皇》遊戲的著作權。羽盟公司作為益趣公司的競爭者,對益趣公司知名商品《拳皇》的抄襲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與維權費用1000萬元。
羽盟公司辯稱,遊戲規則設計屬於思想範疇,而涉案遊戲規則設計與思想並非《拳皇》遊戲獨創,也不是其首創,故益趣公司對該思想並不享有專有使用權。在手機遊戲行業內,基礎遊戲規則設計同質化現象普遍存在,《拳皇》與《數碼大冒險》兩款遊戲製作成本較低,無法脫離前人設計的基礎遊戲規則,且在內容、題材、美術設計等方面存在根本差異,因此,兩者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拳皇》遊戲整體不能構成連續畫面,缺乏電影情節的表達方式,不能構成類電影作品。《拳皇》遊戲的ui介面、遊戲規則說明文章、新手引導未形成獨創性表達。但遊戲規則的架構與設計屬於一款遊戲的核心要素,羽盟公司的抄襲行為有損於益趣公司的智力勞動成果,違背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益趣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60萬元,駁回益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益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以案說法】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遊戲的整體畫面是否屬於類電影作品至少應符合具有連續動態的圖像和能夠表達一定的故事情節兩個條件。涉案《拳皇》遊戲畫面之間大多不具有連續性,不能表現出畫面中的人物或物體在運動的觀感,亦不具備相應的劇情或故事情節,故未構成類電影作品的連續動態畫面。一般同類遊戲的基本玩法屬於基礎規則,屬於思想範疇,不能落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當事人主張遊戲設計構成作品的,應當證明其所主張的遊戲設計屬於具體規則,且屬於獨創性表達。
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益趣公司主張的20個系統功能的遊戲設計具有獨創性,故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羽盟公司在遊戲規則設計上存在明顯抄襲行為,導致益趣公司的相關市場受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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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規則設計存在明顯抄襲行為 法院:導致相關市場受損 構成不正當競爭[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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