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2日16時30分,盧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某鄉轉盤道北側由南向北逆向行駛時,與由北向南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的嚴某相撞,嚴某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當地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盧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盧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嚴某家屬向盧某索要各項賠償金63萬元人民幣。
經查明,嚴某婚姻家庭情況比較複雜。1988年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婚後生育兩女分別為嚴某霞和嚴某文。1993年離婚後,長女、次女隨母親一同離開撫遠到黑龍江省某縣定居生活,期間嚴某未給予撫養費。1996年,嚴某同胡某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嚴某旭(現未滿十八周歲)。2014年9月10日嚴某與胡某離婚,法院判決其所居住的住宅歸嚴某,長子嚴某旭也由嚴某撫養。2014年12月,嚴某和陳某同居生活直至嚴某死亡。另嚴某母親佟某,84歲。嚴某在與胡某和陳某共同生活期間對外負有債務。各方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分配問題發生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兩個部分:一是對於死者嚴某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金的數額;二是因死者生活關係複雜,賠償金如何分配和債務如何承擔。
【調解過程】。
撫遠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接到調解申請後,高度重視,決定選派調解經驗豐富、調解能力出眾的三位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嚴某家屬認為是盧某違章逆行,致當事人嚴某死亡,所以盧某應承擔嚴某的損害賠償金63萬元。盧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表示認可,雖然家裡經濟條件不好,但考慮到給受害方造成的嚴重損害後果,願意積極地給予賠償,但賠償數額應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盧某認為死者家屬提出的賠償金過高,不能接受。因雙方分歧較大,第一次調解未成。
為能夠縮小分歧,儘快在法律的框架內達成賠償協議,讓死者早日入土為安,調委會召開會議研討分析。調解員一邊做死者家屬的思想工作,對嚴某的意外身故表示同情和惋惜,對死者家屬的心情表示理解。同時仔細研究其提出的63萬元賠償金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民法通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等規定,從以下方面作為切入點進行調解:一是對嚴某旭的撫養年齡的認定,由於嚴某旭現在還差4個月就滿十八周歲,所以按規定應支付四個月的撫養費;二是死者母親共有8個子女,現健在的有6個,所以扶養人不是死者1人;三是家庭遭受不幸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調解員經過五天四次耐心細緻地做思想工作,死者家屬終於將賠償金額降至56萬元。另一方面調解員連續三天做肇事方的工作,最終他們同意將賠償數額提高至53萬元。看到雙方差距已經縮小並基本達成共識,調解員第二次將雙方親屬召集到一起,又通過兩天不懈的努力,最終達成了54.4萬元的賠償協議。
在調解員認為調解即將結束之時新的問題又出現了。死者家屬關於賠償金分配問題產生嚴重分歧,最終拒絕在已達成的賠償協議書上簽字。為能圓滿解決這起糾紛,調解員不畏疲勞連續作戰,又開始了新一輪因交通肇事引發的賠償金分配糾紛的調解。
死者家屬對賠償金的分配主要有以下幾點爭議:一是死者兩個女兒認為賠償金應當平均分配;二是嚴某旭的母親胡某認為兩個女兒自從跟母親走後已經二十多年沒有來往,考慮到血緣關係只能給每人3萬元;三是嚴母年事已高不用分得過多賠償金;四是死者生前和嚴某旭一直共同生活,現正在上學將來還要結婚(按當地婚姻習俗,一般男士結婚時需準備新房、裝修、購車、給彩禮等),他應該分得最多;五是同居人陳某認為死者在和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欠有外債,若不予償還,陳某就不從居住的房屋搬出。死者家屬的說法都有自己的理由。針對家庭成員的特殊性,調解員準確找到切入點,先是運用分別調解的方法,個別做工作,向胡某講明賠償金的分配應該是平等的。死者生前對嚴某霞、嚴某文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隨母親吃了很多苦受了很多罪,作為父親已經是虧欠女兒了,現在在分得賠償金方面還要剝奪她們的權利無論是於法、於情、於理都是講不通的。其次說服姐妹二人考慮到弟弟正在上學,將來還要娶妻結婚都需要錢,雖然以前她們吃了不少的苦,但現在都已經成家了,而且生活的很幸福,希望她們做出適當的讓步。最後用集中調解的方式,集齊各位當事人,共同商討對陳某及受害者母親佟某的賠償金分配問題。陳某與嚴某生活期間,對嚴某照顧備至,且為了共同生活還負有外債,於情於理,應該予以相應的照顧。佟某作為受害人的母親,白髮人送黑髮人,兒子去世後將無法盡到贍養的義務,賠償金理應多分一部分。經過調解員的不懈努力,通過法的規定、情的感化,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多為他人著想,運用血濃於水難以割捨的親情,最終促使各方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一、盧某賠償嚴某家屬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4.4萬元整,於一個月內(2015年12月19日前)付清;二、嚴某的兩個女兒各分得人民幣8萬元;三、償還陳某與嚴某同居期間由陳某所負的5萬元外債,同時陳某從住房中搬出;四、嚴某的母親佟某分得8.4萬元的扶養費;五、剩餘的25萬元賠償款歸嚴某旭所有。
12月4日,調解員電話回訪了交通肇事雙方家屬,詢問協議履行情況,得知該協議已履行完畢。
【案例點評】。
本案中的難點在於「案中案」,且死者家庭成員關係複雜,都以個人能獲得最大利益為出發點,意見很難統一。主要表現:一是死者家屬以不滿足賠償要求則拒不安葬死和不給肇事方出具諒解書為由要挾肇事者家屬。二是極強的重男輕女傳統觀念,特別是嚴某旭的母親胡某不考慮親情關係只為自己的兒子著想。三是同居人陳某以償還債務為由,不搬出居住的房屋。基於以上三點,調解員綜合運用法律、道德、親情三方面,以能夠達到各方可以接受的結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採用分別調解和集中調解並用的調解手段,用「換位思考法」「情理結合法」為主要調解方法,本著「合法、合理,互諒、互讓」原則,最終化解了這起疑難複雜矛盾糾紛。
本案成功化解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調解人員因案制宜,轉變調解思路,從情理入手,融情於法,引導當事人以合法合理途徑解決糾紛,定爭止紛,用最短的時間化解矛盾,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維繫了血濃於水的親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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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與嚴某家屬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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