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摘要。
被鑑定人楊某某2019年07月24日上午05時18分許,在嘉魚縣魚岳鎮某某路段因交通事故受傷,現委託人要求進行法醫學損傷程度鑑定。
(二)病歷摘要。
咸寧市某某醫院2019年07月28日icu病情資料記載:患者緣於2019-07-24約05點左右不慎發生車禍,受傷後當即感全身多處疼痛,以胸部、左肩部及左上肢為甚,左上肢有明顯活動性出血,左上肢活動障礙,無明顯意識障礙,急將病人送至嘉魚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時血壓60/30mmhg,hr110次/分,r22次/分,給予補液(約3000ml)抗休克等對症支持治療,待病情稍穩定後,患者家屬為求進一步診治由120轉送至本院急診科,到達我院時血壓90/60mmhg左右,心率130次/分,予以監測生命體徵、小劑量多巴胺泵入、補液抗休克等對症處理,請創傷外傷、icu急會診,同患者家屬溝通病情,患者病情危重,攜帶搶救設備及藥物,完善頭胸腹ct及四肢x線片檢查,檢查途中患者血壓70/40mmhg左右,給予對症處理後血壓回升,急診以「多發傷」收入我科。查體:t36℃,p133次/分,r27次/分,bp72/46mmhg(多馬胺泵維持),spo2 96%,頭頂部未見明顯傷口,嚴重貧血貌,結膜蒼白,神志清楚,精神極差,左側瞳孔青光眼,無法觀察,右側瞳孔直徑約2.0mm,對光反射存在。全身可見多處軟組織擦挫傷,頸部無明顯壓痛,胸廓擠壓征陽性,左側胸部及肩部廣泛挫傷,皮下捻發感,左肺呼吸音減弱。心律尚齊,各瓣膜聽診區未聞及病理性雜音。腹軟,無明顯壓痛及反跳,肝脾肋下未及,腸鳴音存在,骨盆擠壓征(-),左上肢包紮外固定,可見血性滲出,左上肢及左肩部皮溫明顯下降,左側橈動脈及肱動脈未觸及搏動,左上臂下可見挫裂傷,肌肉外露,污染重,左肩壓痛活動障礙,左肘關節畸形,左前臂上段未觸及骨性結構,空虛感。左上肢肩部以下運動、感覺、動脈搏動消失。左側足背動脈及膕動脈搏動較對側明顯減弱,皮膚稍發涼,運動和感覺無明顯異常,生理 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請相關科室會診,給予建立中心靜脈通道快速擴容補液、輸血、維持呼吸循環穩定、止血、抗感染、抗破傷風、化痰、保護臟器功能、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等對症支持治療,保護頸椎,保護骨盆。急診於全麻下行「左側胸腔閉式引流術+雙上肢清創+血管神經肌肉探查+左上肢截肢術+上肢殘端修整術+vsd負壓吸引術」,術後攜帶氣管插管返回icu病房給予氣管插管接呼吸機輔助呼吸、鎮靜鎮痛、申請輸血、維持呼吸循環穩定、抗感染、定期傷口換藥、化痰、控制血糖、保護臟器功能、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及營養支持等對症支持治療。目前診斷:一、多發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胸部閉合性損傷:左肺挫傷,左側液氣胸,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顱腦損傷?全身多發骨折:左側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側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左側肘關節脫位,左側尺橈骨中上段缺如,左側尺橈骨遠端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左側尺骨鷹嘴骨折?左上肢神經、血管損傷,左上肢開放性損傷;右手掌皮膚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二、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三、肺部感染。四、肝功能異常,低蛋白血症。五、電解質紊亂(高氯、低鈣、低鐵、低鎂)。
【鑑定過程】。
(一)檢查方法。
依據司法部《法醫臨床檢驗規範》(sf/z jd0103003-2011)進行檢查。
(二)法醫檢查(2019.08.02)。
傷者神志清楚,精神差,外傷貌,持續呼吸機給氧、心電監護。左上肢自肱骨上端以遠截肢術後,左側胸部閉式引流術後。
【分析說明】。
(一)根據以上檢查所見及病歷摘要,認為被鑑定人楊某某2019年07月24日所受傷事實成立,其主要損傷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並血氣胸、肺挫傷、左側肱骨上段及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左尺橈骨多發骨折並部分缺如、左上肢開放性損傷並血管神經損傷等。
(二)被鑑定人楊某某傷後出現休克症狀與體徵,嚴重貧血貌,結膜蒼白,皮膚稍發涼,入院時血壓60/30mmhg,hr110次/分,r22次/分,醫院完善檢查途中患者血壓70/40mmhg左右,經抗休克治療後p133次/分,r27次/分,bp72/46mmhg(多馬胺泵維持),符合中度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特徵。胸部損傷在病情介紹中記載不詳盡及缺乏影像資料,暫不予損傷程度評定;被鑑定人左上肢損傷嚴重,多發骨折、血管神經損傷並部分骨性結構缺失而不得不行截肢術。就現有材料,其左上肢損傷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3.1、6.4之規定,比照5.9.2a之規定構成重傷二級,創傷性失血性休克依據上述標準5.12.2d之規定構成重傷二級,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
【鑑定意見】。
被鑑定人楊某某所受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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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司法鑑定所對楊某某肢體傷殘等級進行法醫臨床鑑定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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