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土地權屬關係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18.《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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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關係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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