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用人單位會利用其主導地位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勞動合同。我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見過各種精彩的條款。今天我想告訴考生,雖然有些條款看起來對你不利,但你可以大膽的簽,有些條款對你有利。
1。公司根本不會和我簽訂勞動合同
有企業辯稱有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所以勞動合同也可以口頭簽訂。雖然這個說法不成立,但是如果遇到這樣的老闆,你也不用和他一般見識。
為什麼這麼說?《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不會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多美的東西啊!
當然有時候,是用人單位想拒絕承認和你有勞動關係。鑒於勞動爭議中,勞動者需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你還是要謹慎收集能夠證明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據材料,如工作證、工資條、保險記錄、工資銀行流水等。
二。勞動合同規定「三年內不得結婚生子」,否則將被辭退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既然簽了,也可以生個寶寶。所以我的律師建議,如果用人單位為了得到一份順利的工作而不得不寫這樣的條款,你也不必採取針鋒相對的態度,堅決拒絕遵循。畢竟簽字無效。
3。公司在勞動合同中以我已經申請戶口為由約定我必須在公司工作三年,中途辭職要交10萬的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所以用人單位要和你簽訂服務期協議,服務期只有在你獲得專項培訓費並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才能約定。否則,即使約定了服務期限,一旦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因無法證明其符合要求而被視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專業技術培訓不包括入職和轉崗培訓、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即使是專業技術培訓,如果培訓經費來源不是專業培訓經費,而是《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規定的職業培訓經費範圍,服務期不能和你約定。
根據以上分析,公司不能要求你以戶口承擔10萬元違約金。
所以,我的律師建議,為了得到一份順利的工作,如果用人單位非要寫這樣的條款,不必針鋒相對,堅決拒絕,而是推舟前進。畢竟簽合同就提前走了,不承擔違約責任。
四。超過法定最長期限並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為。
如果用人單位做出這樣的約定,如果用人單位為了得到一份順利的工作而不得不寫這樣的條款,不一定要針鋒相對,堅決拒絕遵守,但是可以順其自然,因為公司做出這樣的約定,但是對你有利。為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個栗子:公司和你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是規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工資4500元。然後,半年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4500元作為4個月工資的補償,一共是人民幣元。想想,是不是很美。
5。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義務。所以,公司在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義務,是一種免責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條款無效。
既然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做出這樣的約定,為了順利就業,沒必要針鋒相對,堅決不跟船,因為如果公司比較大,經濟實力比較強,這樣的約定對你是有利的。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公司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迅速離職,可以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單方面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你覺得這樣對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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