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違反相關制度將予以罰款,這種規定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等未賦予用人單位「罰款權」,如用人單位在管理勞動者的過程中對勞動者的違規行為進行罰款,勞動者是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的。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設定相應的績效考核標準來與勞動者的工資掛鈎,從而實現企業的目標管理。
對此某些地區有特別賦予企業對員工的罰款權,但是扣減之後勞動者的所得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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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制定罰款制度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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