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範圍不同。
勞動關係主體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只能是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上述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
僱傭關係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僱傭他人的稱之為僱主,被僱傭者稱之為雇員。
2、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於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僱傭關係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3、兩者的特徵不同。
對勞動關係而言,只有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才可能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係得以實現的過程。
對僱傭關係而言,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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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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