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力(男,60歲,無業)是鄭青雲(女,25歲,工人)的生父。1989年,楊力因刑事犯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楊力在羈押期間,與其妻鄭蕾離婚,二人協議鄭青雲由鄭蕾撫養。鄭蕾再婚後,將女兒留在娘家隨舅舅生活。1999年,楊力刑滿釋放。2001年,楊力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鄭青雲給付贍養費。而鄭青雲則認為,自己從小就跟舅舅生活,與舅舅形成了收養關係;親生父母長期不撫育自己,因此,自己對生父亦無贍養義務。楊力因故未盡撫養義務,子女仍應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嗎?
答:子女仍應對楊力盡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給付生活費。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即使父母因特殊原因沒有盡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不影響子女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犯故意殺害子女罪和虐待、遺棄子女罪的除外)。本案中,鄭青雲與其舅舅之間未形成法定的收養關係,故與楊力之間的親子關係並未終止,鄭青雲應對楊力承擔贍養義務。鄭青雲不能以楊力未盡撫養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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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故未盡撫養義務,子女仍應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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