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公司無法清償對外債務時,一人公司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多人對此會有所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一人公司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地產公司與b建築公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建築公司承建其某市政工程,合同約定a地產公司未給b建築公司承建此項目,應退還保證金100萬元且支付賠償金50萬元。後由於a地產公司缺乏工程資金等問題,導致無法將該工程交給b建築公司承建。b建築公司起訴,同時將a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唯一的股東)一併起訴,要求王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王某辨稱:施工合同發包人是a地產公司,承包人是b建築公司,雙方均是法人行為,將王某列為被告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意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兩被告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無法證明公司具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a地產公司與b建築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被終止,無法將工程交給原告b建築公司承建,違約事實清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原告合同保證金及支付違約金。
王某個人應當成為本案被告,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因素:
1、王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經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張「借條」,承認欠款150萬元,並願意以個人房產及財產擔保,依法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a地產公司的原始股東某公司抽逃註冊資金後,與王某惡意串通轉讓沒有任何資產的公司股權,王某沒有支付合理對價,沒有向公司投入資產,導致該公司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王某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a地產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王某作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具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王某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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