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試用期內受工傷,單位也應該給予相應的賠償。
據了解,魏某應聘到某機械公司,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期間因總經理鑰匙忘在辦公室里,在為總經理取鑰匙爬梯子的過程中從三樓掉下受傷,花了5000餘元醫療費。出院後,魏某回單位報銷醫療費。誰知單位卻聲稱雙方已約定在試用期沒有社會保險待遇。因此魏某來到勞動仲裁申請訴訟。
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此案中魏某雖在試用期,但是在工作中受傷,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單位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和魏某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沒有社會保險待遇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單位應負擔其受傷的醫療費用,最終維護了魏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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