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彭某在公司一年一次的體檢中,檢查發現患有嚴重的疾病,並且醫生建議及時住院治療,並且醫院開具了三個月的醫療期,彭某向公司申請病假治療,在醫療期間內,公司認為彭某不具有這份工作的能力為由解除了彭某。被解除的彭某十分憤怒,認為自己在患病期隨意以莫須有的理由辭退自己是不合法的於是申請了勞動仲裁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很多用人單位hr會諮詢律師:我單位有個職工有xx等情況,我們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實際情況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上述期間勞動者的合同到期,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期限屆滿。是否在上述期限內就可以萬事大吉呢?凡事無絕對,如果勞動者存在嚴重的違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是在操作過程中要非常之謹慎和證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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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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