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7月24日,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公司)與北京中北通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北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中北公司)向乙方(五礦公司)貸款金額人民幣2340000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即從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如果甲方於自放款之日起滿30日之後(不含當日)還款,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25%/年。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利息=貸款金額×自放款之日至甲方償還全部本金和利息之日的實際天數×貸款年利率/360。本貸款的付息日與本金還款日為同一天,貸款利息由甲方於還款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利隨本清。甲方逾期歸還貸款的,要求甲方對逾期貸款本息總額按照每日0.5%支付違約金。同日,五礦公司與陸某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陸某為中北公司與五礦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以及中北公司因違反主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7月24日當日,五礦公司將貸款發放給中北公司。然而,貸款期滿後中北公司沒有及時償還。經五礦公司多次催告,中北公司及陸某仍未償還。
【代理意見】。
原告方五礦公司的代理律師律師認為:本案系貸款擔保合同糾紛,主要爭議焦點為五礦公司與中北公司的《貸款合同》是否違返國家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從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以及逾期還款違約金是否過高。具體代理意見如下:
(一)五礦公司與中北公司、陸某簽訂的《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
五礦公司與中北公司、陸某簽訂的《貸款合同》《保證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簽訂後,五礦公司按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在此情形下中北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陸某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中北公司明顯違約,應履行還款義務並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五礦公司與中北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合同》約定:中北公司於貸款到期日2013年1月24日一次性還本付息;自放款之日起滿30日之後還款的,貸款年利率為25%/年;中北公司若逾期歸還貸款,應對逾期貸款本息總額按照每日0.5%支付違約金。
據此,中北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約行為,應當償還本息並按照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陸某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履行連帶還款義務。
2012年7月24日,五礦公司與陸某簽訂《保證合同》,約定陸某為中北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約定的保證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實現債權的費用。
據此,陸某應為被告中北公司應支付的全部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履行連帶還款義務。
(四)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按照每日0.5%支付違約金,不存在違約金過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鑒於五礦公司為可以發放信託貸款的金融機構,因此,在中北公司占用五礦公司資金未還的情形下,五礦公司因無法回收資金再次發放貸款而負有利息損失,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設定上限,不存在違約金過高的情形。
【判決結果】。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2013)房民初字第08482號民事判決,判令如下:
(一)被告中北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五礦公司貸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計二百六十三萬九千元。
(二)被告北京中北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五礦公司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五元二角,並以二百六十三萬九千元為基數,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二點五為標準計息。
(三)被告陸某對上述三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陸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中北公司追償。
【裁判文書】。
一審法院認為,五礦公司系金融機構,可以依法發放貸款。五礦公司與中北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五礦公司與陸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均屬有效。五礦公司作為貸款人,已依約向借款人中北公司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但借款到期後,中北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中北公司除應將借款本金立即向五礦公司償還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於合同利率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4年10月28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中決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12月10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案,《貸款合同》於2012年簽訂,應適用上述通知,故雙方關於貸款利率的約定,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
關於逾期還款違約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本案中,五礦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實際損失,本院認定其損失為其逾期貸款本息的利息,利息按雙方約定的年息25%計,故五礦公司要求中北公司按照逾期貸款本息總額每日0.5%(轉換為年利率為180%)計違約金的請求過高,本院予以調整,利率的調整方式如下:在雙方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年利率32.5%。
五礦公司與陸某簽訂了《保證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陸某作為保證人,應在保證擔保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中北公司追償。
關於數額問題。貸款本金為2340000元;合同期內利息為2340000×184×25%/360=299000,即299000元;逾期還款違約金,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以逾期貸款本息總額2340000+299000=2639000元為基數按雙方約定的利率加收30%為標準計息,即2639000×105×32.5%/360=250155.2,即250155.2元。
【結語和建議】。
本案涵蓋了借貸擔保合同所依存的主合同的效力及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在我國法律及司法裁判中存在爭議的前提下,如何判斷借貸類擔保合同所依存的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違約金的認定這兩個問題既關係到私法精神的貫徹,也關係到司法實踐的應用。
擔保人由於借貸合同而承擔責任是擔保類糾紛最常見、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保護合法借貸,有利於更好地活躍金融市場,加速資金融通。但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往往出現對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和適用,容易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在司法實踐的進程中,希望能逐步統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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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訴北京中北通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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