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等賠償的原則(1:1)。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全部、等價賠償。
〔提示釋義〕消費者遭受侵害有權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對此,有過錯的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損失的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受到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得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所以這種對等賠償僅僅只是有過錯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7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懲罰性賠償的原則(1:2)。即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雙倍賠償。
〔提示釋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規定的帶有懲罰性質的賠償規定。由於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較大的過錯,也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程度較之其他有過錯的經營行為會更大,故法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賠償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3、承諾賠償的原則(1:x>1)。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消費損害按照經營者先前的承諾予以賠償。
〔提示釋義〕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所做出的承諾是影響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費者接受其承諾,雙方即形成一種約定的合同關係。因此如出現與承諾條件相悖的情形,經營者即應按其承諾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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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損害賠償應遵循的原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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