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是刑法之源,本乎禮教。中外各國禮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異。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干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但只可采彼所長,益我所短。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修律上諭》請簡單翻譯上述材料的意義並結合所學闡述個人觀點。
14.【參考答案】(1)上述材料可翻譯為:刑法的本源在禮教。中外各國禮教內容不同,因此刑法的規定也不相同。中國一向重視綱常禮教,因此對於「千名犯義」等條款,立法時務必予以關切。修律時應當揚長避短。凡是關係到有關倫理綱常的條款,不能草率變革。
(2)這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是在維護綱常倫理的基礎上對法律的修訂,不是「全盤西化」,不是對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仿西方的同時保留中國的法律傳統,修律不能違背中國的禮教和國情。這種不改變中國傳統經義的前提下,對法律的一些技術性問題加以改進的修律,其宗旨和目的實際上是以維護傳統法律為主,變革為輔,並不能解決清末存在的制度問題,必將走向社會的腐朽和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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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是在維護綱常倫理的基礎上對法律的修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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