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況討論。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有帶薪年休假,年休假的時間依工作年限而定,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1)若員工工作時間未滿一年而解除勞動合同,則員工沒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無權要求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
2)若員工工作已滿一年,則根據其應享有的年休假日來計算。此時解除合同後,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根據《企業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由此可知,企業沒有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假天數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支付其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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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對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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