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墨竹工卡縣某鄉甲村旺某與乙村羅某於2007年未婚生育一子旦某,後來雙方又各自組成家庭,旦某一直由旺某妹妹旺某甲撫養。2019年旦某小學六年級即將畢業,準備考入西藏內地班學習,需要考慮旦某考入內地班學費和生活費的來源。因此,旺某聯繫羅某要求其支付旦某的撫養費。旺某與羅某因此發生爭執,2019年3月某日,旺某向某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婚調委)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婚調委受理旺某的調解申請後,委派調解員負責該糾紛的調解。調解員通過向旺某、羅某家人了解,發現該糾紛已由當地的村調委會進行過調解,但由於雙方對撫養費數額一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村調委會未能成功化解該糾紛。調解員又聯繫該村調委會,向其全面了解當時糾紛的化解情況。經過以上了解,調解員分析認為該村調委會根據旦某準備考入的西藏內地班所需的學費以及西藏內地班所在地生活水平計算出旦某的生活費,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並不符合羅某實際的經濟情況。
因此,調解員改變調解方向,除重新核實旦某考入西藏內地班所需學費、生活費外,又著重詳細了解了羅某的經濟情況,並以此建議羅某在旦某初中階段支付其撫養費15000元。羅某推翻之前村調委會調解中自己可以支付撫養費的意見,表示現在尚不能確定旦某能考入西藏內地班,自己尚不用支付這筆撫養費。調解員告訴羅某,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旦某18歲之前羅某都有義務支付撫養費,而從羅某與旺某分開到旦某12歲,羅某一直未支付過撫養費,現在旺某並未要求其支付這段時間的撫養費,而是僅要求其支付旦某初中階段的撫養費,旺某已經非常體諒羅某了,羅某不應再推脫支付旦某的撫養費。聽過調解員的話,羅某表示自己會支付撫養費,只是畢竟現在尚不能確定旦某能否考入西藏內地班,希望自己能先支付10000元的撫養費,如果旦某真的考入了西藏內地班自己再支付5000元,如果旦某未考入西藏內地班自己就不再支付這5000元。
調解員將羅某的意見告訴旺某,並勸說到,羅某再婚後與現任妻子又有兩個孩子,他的收入是家裡主要的經濟來源,希望旺某能多加體諒羅某。旺某預期的撫養費數額30000元,對羅某現在的經濟條件來講是非常不現實的,羅某支付15000元也是因為考慮到旦某可能會考入西藏內地班學習,比村調委會調解時提出的數額又提高了5000元。旺某表示同意羅某的意見,但羅某要立即支付10000元,等旦某考入西藏內地班再支付5000元。
調解員將旺某意見反饋給羅某。羅某表示剛給自己另外兩個孩子繳了本學期的學費,無法立即拿出這麼多錢。調解員勸說旺某到,撫養費實際上基本都會被拿來當做旦某生活費,那麼旦某需要的時候再支付最為合理,並且羅某一次性拿出10000元,對羅某來講實在有壓力;旦某初中階段需要三年,建議旺某允許羅某分三年支付10000元,第一年需要花費的地方會多一些,羅某一次性支付4000元,第二、三年每年支付3000元,每次寒暑假各支付1500元。旺某表示,如果分期支付的話,羅某後兩年每年要多支付500元撫養費。羅某同意了旺某的意見,雙方在調解協議書上籤了字,糾紛成功化解。
【調解結果】。
旺某、羅某自願簽訂以下內容的調解協議:
1.羅某於當日支付給旺某旦某的撫養費4000元。
2.羅某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支付3500元撫養費,分別在每次寒暑假結束前一周支付1750元。
3.旦某如果考入西藏內地班,羅某要立即支付5000元撫養費,反之,羅某不支付這筆撫養費。
在之後的調解回訪中,調解員了解到旦某並未考入西藏內地班,因此羅某並未支付5000元的撫養費。
【案例點評】。
民事訴訟中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一般是根據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的,但是本糾紛中當地的村調委會僅根據旦某考入西藏內地班後的所需學費以及旦某可能考入的西藏內地班所在地生活水平確定出的撫養費數額,是羅某承受不了的。因此,該村調委會並未成功過化解糾紛。婚調委的調解員了解到該情況就改變了調解方向,先從羅某的經濟情況入手,確定其能承受的撫養費數額,再以此為基礎逐一勸說羅某、旺某,促使雙方在撫養費數額上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成功化解本糾紛。從這個案例中可看出,在化解涉及撫養費的婚姻家庭糾紛中,確定使糾紛更易化解的撫養費數額,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至關重要,因此要首先考慮當事人實際的經濟情況,然後再考慮其他因素,只有這樣才能更快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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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工卡縣旺某與羅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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