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授權b公司自波蘭購買一批皮貨。由於爆發了戰爭,在無法與a公司聯繫的情況下b公司將該批皮貨出售,將出售所得以a公司名義存入銀行。戰爭結束以後,皮貨價格飆升。a公司質控b公司未經授權出售其貨物構成侵權。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觀必要的代理權進行抗辯。
分析:b公司不可以以客觀必需的代理權進行抗辯。首先,行使客觀必需的代理權必須同時滿足①行使這種代理權是實際上和商業上所必須的;②代理人在行使這種權利前無法同本人取得聯繫以得到本人的提示;③代理人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善意的,並且必須考慮到所有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本題中的皮貨並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經儲存即會大大降低價值的物品,b公司的做法顯然並未滿足①與③的條件,因此不能認為被告b公司有客觀必需的代理權,它應當賠償a公司因其行為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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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客觀必要的代理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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