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繼承制度方面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不是公司股東的配偶可分割得到共有的出資額;或者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繼承其遺留的出資額。那麼該股東的配偶或繼承人是否當然成為公司股東?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儘管早前他們與離婚另一方或原股東的身份關係較為特殊,並分割或繼承到與原股權密切相關的出資額,但其都屬於股東以外的人。而有限責任公司是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公司,想成為公司股東,僅憑分割或繼承到的出資額是不夠的,還需要與其他股東之間存在相互信任的關係。對此,應設置一定規則,只有條件符合才能成為股東,這合乎法理與情理。問題是,現行法律對他們股東資格取得的條件採取了不同態度。本文試圖就相關法律規定是否合理作一些粗淺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顯而易見,該《解釋》規定分得出資額但不是公司股東的配偶擬成為股東的,必須滿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條件。《解釋》條文中無但書例外情況,公司法對因離婚分割得出資額者擬成為股東的情形也無相應規定,而依據公司法第十一條關於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的原則,就意味著章程不能作出與《解釋》相牴觸內容。因此,離婚後不是股東的配偶擬成為股東的,只能按《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走。筆者認為,非股東配偶成為股東的條件問題,是公司權力和其管理者的權限,屬於意思自治範疇。對此,應交由公司自行安排,由其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來制定相應規則。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採用了繼承人的股東資格可由法律直接規定予以繼承,但又授權公司章程可作除外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如此安排,更加科學合理兼顧到了有限責任公司兩性並存(資合性與人合性)關係。有觀點認為,該規定的但書前內容即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片面強調了資合性而忽視人合性。筆者對此持否定觀點,理由是,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內容,在章程制定中未作出排除規定的,應視為全體股東同意本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原股東資格。這實際上是公司履行一定程序獲得股東同意的規定,是法律制度與人合性之間的良性互動,更是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完全合法。這樣做既可減少往後事件到來時股權轉讓的繁瑣程序,又能避免不必要紛爭,把時間和精力都用在公司經營上,具有前瞻性。現實中公司經營活動的千差萬別決定了公司治理不可能千篇一律,而第七十五條但書後的內容,則考慮到了這一情況,明確賦予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即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允許其章程另行規定。而該規定,是對已故股東的繼承人成為股東設置一定規則,符合規則條件者才能成為股東。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其他股東利益,有利於公司運作。這正是該條款的最大亮點。
不言而喻,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立法理念彰顯法律尊重公司自治的法治立場,順應當代公司法發展潮流。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要是根據婚姻法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的解釋,兩個規定側重面有所不同。另囿於當時市場經濟剛進入初級階段的客觀情況,在尊重公司自治問題上與2013年修改後的公司法相比,《解釋》的規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需在日後修改時予以完善。
筆者認為,離婚後不是股東的配偶擬成為股東的規則問題可參照繼承人做法,具體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精神處理,並由其統一尺度加以規範。其理由是:1.根據法理,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額)分割權與財產(出資額)繼承權同屬家事事件的財產權,兩者均與特定的人身關係相聯繫;它們發生的根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都是特定的法律行為,非基於當事人的協議成立。2.按照「類似行為相同對待」的現代法治基本原則,離婚後本不是股東的配偶,其股東資格取得的條件應與繼承人相同(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以保障司法公正。3.許多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往往將上述兩種情形放在同一規範同等對待。例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股份可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自由轉移,但是在章程中可規定,配偶繼承人只有在按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後,才能成為股東。該做法值得我國公司法借鑑和吸收。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增加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內容,修改為:「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或者夫妻離婚後,不是公司股東的配偶經合法分割得到出資額的,可以取得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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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非股東配偶成為股東的規則可參照繼承人做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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