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2年,藏族女性娘某某與旦某經自由戀愛後,按本民族習俗舉辦了婚禮。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好。1992年至1996年間,娘某某與旦某的父母及弟妹一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這期間,娘某某每天起早貪黑做家務、做農活、照顧公婆。婚後,娘某某先後生育了長女才某某、次女卡某某、小女仁某某。但自2014年開始,旦某突然對娘某某變得態度冷漠,不與妻子說話,甚至與妻子分居。2014年12月,旦某將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訴請由娘某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共計137000元。娘某某認為其與丈夫間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了三個女兒有一個完整的家,為了維護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娘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
為了挽救家庭,娘某某在無助的情況下,來到同仁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核,娘某某符合援助條件,中心當即批准對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指派由青海法友律師事務所的馬玉梅律師擔任娘某某的委託代理人。
馬玉梅律師接受同仁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後,立即到娘某某家中詢問其三個女兒的態度。娘某某的三個女兒均明確表示,堅決不同意父母離婚,她們都盼望著父母能和好如初,一家人繼續相親相愛共同生活下去。馬律師確認三個女兒的態度後,便讓她們寫了一封信,在信里把她們希望父母和好的願望完整表達出來,並在開庭前向法庭遞交,請求法院對她們的父母親進行庭前調解。
為了讓三個懂事的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主審法官和承辦律師馬律師多次給旦某做思想工作,但卻始終沒有動搖旦某離婚的決心。2015年1月30日,案件正式開庭審理。旦某在庭審中並未出示任何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2015年3月18 日,同仁縣人民法院採納了本案代理律師馬律師發表的該案夫妻雙方感情並未破裂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了旦某的離婚訴求。然而時隔6個月後,旦某於2015年10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其訴求為:1、判決雙方離婚;2、婚生女仁某某由旦某撫養,娘某某承擔孩子的撫養費;3、雙方承擔共同債務137000元。娘某某接到訴狀後,無奈之下又一次來到同仁縣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中心再次指派由馬玉梅律師繼續承辦該案。
馬律師接受中心二度指派後,很快投入工作,親切接待了受援人娘某某。娘某某向馬律師哭訴稱,自從第一次被法院駁回旦某的離婚訴求到第二次旦某起訴離婚期間,旦某一直不讓娘某某回家。娘某某隻得住在娘家。在此期間,旦某依舊態度強硬,堅決要求雙方離婚。面對雙方已經無法挽回婚姻的事實,娘某某表示同意離婚,並說出了其丈夫堅決要求離婚的真正原因。原來,旦某已出軌在外,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的曖昧關係。
通過整理和評估受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證據線索,馬玉梅律師認為,想要爭取受援人合法權益得到最大化的維護,僅靠受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仍顯薄弱不足。為此,馬律師克服了婚姻案件取證難的困難,費盡心思調取到了旦某與其他女子發生不正當曖昧關係的照片和視頻資料。此外,馬律師還發現旦某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保安鎮麻某某村的一院房屋及其他財產。為了阻止旦某在訴訟期間擅自轉移財產,馬玉梅律師及時向同仁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調取旦某名下存款的申請。
在受援人提供證據較薄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馬律師不畏艱難,認真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早研判,準備開庭。並總結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1、旦某與她人發生不正當的曖昧關係,為此旦某是否要承擔過錯責任;2、位於保安鎮某某村的一院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3、娘某某為照顧女兒及旦某付出了較多的義務,而且旦某經營一家賓館,有固定的經濟收入,旦某是否有向娘某某給付補償款的責任。針對上述焦點問題,馬律師仔細查找相關法律條文,並作出了詳盡的法理分析。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涉及到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造成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是旦某。通過娘某某所舉證據照片和視頻資料能證明造成原娘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是因為旦某與她人有不正當的曖昧關係造成的,過錯方是旦某,娘某某沒有過錯。
第二,位於同仁縣保安鎮某某村一院平房共43間(其中木頭結構 33間、磚混結構10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庭審中旦某否認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旦某認為自該房屋修建至今一直由旦某與妻子及三個女兒居住,但該房屋是其父母修建的,屬於其父母的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旦某未舉出該房屋屬於其父母的財產的充分證據。旦某的父親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時,其證言前後不一,自相矛盾。為了查明事實,法院通過到實地調查核實,查明該房屋是旦某與娘某某在1996年共同修建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關於旦某訴求的共同債務137000元與事實不符。2012年的7月1日,旦某以37萬元的價格,從當某某手中轉讓了位於同仁縣某某賓館。37萬元的轉讓款中,其中旦某向其父親借款了17萬元、10萬元為共同存款、向當某某欠款10萬元。從2012年的7月開始,娘某某與旦某以開賓館的收入與娘某某採挖蟲草的收入先後分五次向當某某還清了欠款。2014年3月之前,娘某某與旦某以經營賓館的收入向旦某父親還清了17萬元的借款,故不存在共同債務。後來旦某某放棄了雙方共同債務137000元的訴求。
第四,旦某應當向娘某某支付、補償款或生活補助費。其理由為:首先,旦某與娘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娘某某為了照顧旦某及撫育三個孩子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其次,造成雙方感情破裂,是因旦某與她人發生不正當的曖昧關係造成的,旦某具有過錯責任,再次,旦某現經營某某賓館,其每月收入有2萬餘元,而娘某某無工作,無經濟收入。根據以上事由,依據《婚姻法》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據此,旦某應當向娘某某支付經濟補償款。
2015年11月3日,同仁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通過馬律師的據理力爭,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法院查明,1996年旦某與娘某某在保安鎮某某村共同修建房屋後,雙方就在該房屋居住、生活,認定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法院認為旦某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的曖昧關係,引發夫妻間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受到影響,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旦某對因第三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少分財產的過錯責任。
2016年1月27日,同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准許旦某與娘某某離婚;二、婚生女仁某某由旦某撫養教育,子女撫養費由旦某自行承擔;三、位於保安鎮某某村的共同房屋歸旦某所有,旦某給付娘某某房屋折價款人民幣134773.5元;該房屋內的共同財產及某某賓館內的所有共同財產歸旦某所有,旦某給付娘某某共同財產折價款人民幣20000元;旦某給付娘某某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0000元。對該判決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至此,通過馬律師的辛勤努力,受援人娘某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維護。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婦女離婚案件。農村婦女作為婦女中的特殊群體,往往在其家庭中處於明顯弱勢地位。尤其在離婚案件中,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更為突出。
首先,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方當事人雖然沒有「持續穩定」地與並非其配偶的其他婦女共同居住生活,但卻確實與婚外異性存在著經常性的不正當關係。男方當事人的這種行為,一方面當然嚴重損害了作為其配偶的農村婦女的權利、破壞了夫妻間的感情,另一方面也導致在案件中證明該男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關係這一事實取證極為困難。甚至可以說,在一般情況下,取證證明該事實幾乎是不可能的,作為配偶的農村婦女通常根本無法舉出該類證據。
其次,在離婚過程中,有些男方當事人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或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大多數農村婦女法律意識淡薄,較少過問男方處分財產的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狀況原本就不清楚,對於男方的前述違法行為就更無法及時掌握動向。
再次,在農村地區,一般婦女普遍都擔負著在家裡照顧公婆、照顧丈夫和養育子女的重任,且自身文化水平較低,因此農村婦女大多數都無法參加工作,故而也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來源。這樣,在雙方經訴訟離婚後,農村婦女分得的財產往往並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針對以上幾點,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農村婦女經訴訟離婚其權益普遍更容易受到侵害,導致結果不公。有鑒於此,若想切實保護婦女權益,今後仍應努力提高廣大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的知識文化水平;大力針對農村婦女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讓她們學會充分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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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農村婦女娘某某婚姻財產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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