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請分析:
(1)如何理解第109條規定的「人格尊嚴」的含義。
(2)如何理解「名譽」的含義。
(3)如何理解第110條規定的「名譽權」的含義,其基本內容是什麼?
(4)死者是否享有名譽權?對死者的名譽如何保護。
11.答:(1)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當享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並且應當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
(2)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3)民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其名譽,享受名譽給自己帶來的利益並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包括名譽保有權、名譽維護權、名譽利益支配權。
(4)死者不享有名譽權;死者的名譽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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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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