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正純是福建歐某光學有限公司員工,雙方於2014年11月11日建立勞動關係,2018年1月1日雙方再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第二十三條約定本合同的附件包含《員工手冊》。
公司《員工手冊》系2007年制定,該手冊第十章第十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處分,並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2.員工連續無故曠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間,段正純因嫖娼行為被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晚上11時22分,段正純通過手機簡訊向主管劉小英請假,簡訊的內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個月,我請假半個月回來?」,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劉小英簡訊回復「你這種情況,我也諮詢過領導,沒辦法給你批假。」。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會作出《申請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是:段正純於5月24日晚臨時以簡訊的形式向主管劉小英請假,聲稱其被拘留無法上班。劉小英依據實際生產任務情況並請示後向段正純簡訊回復無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況下,段正純至今未到崗,系曠工。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擬給予段正純開除處分。現將上述情況告知工會並請工會研究處理。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會在該報告上寫明「同意開除」並加蓋工會章。
2019年6月10日,段正純到公司上班時,公司口頭告知段正純,因其無故曠工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已經被開除了,但未向段正純送達書面開除決定。
段正純對公司的開除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43519.6元。
公司起訴:嫖娼屬嚴重背離社會道德價值觀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員工拒絕告知被拘留的原因導致曠工處理,還能得到巨額賠償,不符合相關的法治精神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段正純支付經濟賠償金43519.6元,理由如下:
一、段正純自2019年5月24日開始,在沒有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私自曠工。直至5月24日晚上11時22分,段正純才給公司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發送了簡訊,內容為「我出事了,被拘留半個月,我請假半個月回來?」。此後半個多月,再無任何消息,也未告知被拘留的原因。段正純的工作崗位是電腦自動切割機操作員,在長達半個月的時間裡,工作無人替代,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停產損失。
二、直至2019年6月10日上午,段正純才來到公司要求上班,但是拒絕提供關於「拘留」的任何證明性文件。公司再三要求段正純告知治安拘留的相關信息並出示有關文件,但段正純置若罔聞。因此,公司口頭告知段正純,因其無故曠工且拒絕說明礦工理由,只能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員工手冊》第十一章第十點第12條「因段正純連續無故曠工3日以上,公司有權予以開除處分」的規定,公司有權予以開除處理。
三、2019年5月30日公司已經向工會作出《申請報告》,工會亦作出「同意開除」的意見。後段正純亦未繼續前來上班。故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於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的《員工手冊》繫於2007年制定並實施,早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多年來一直在使用。
四、直至勞動仲裁的開庭當天,公司才得知段正純是因嫖娼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實。嫖娼屬於嚴重背離社會道德價值觀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段正純拒絕向單位出示被拘留的原因導致曠工處理,還能得到巨額賠償,不符合相關的法治精神。故公司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一審判決: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規範,屬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段正純曠工,但是應該依據合法合規的管理手段和依據進行管理,如果公司認為段正純的行為已經足以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公司也應該運用規範的解除程序,解除與段正純的勞動關係。但公司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其《員工手冊》的制定和運用已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證明其工會的成立過程符合民主議定程序,因此,其依據《員工手冊》及工會作出的開除決定,作為解除與段正純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本院依法不予認可。
再者,公司作出的開除決定,未送達給段正純,其解除程序也不規範,因此,公司主張其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須向段正純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鑒於公司於2019年6月10日口頭告知公司,因其無故曠工,已經被開除。同時,段正純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據此,本院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於2019年6月10日實際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段正純於2014年11月入職,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4354.28。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43542.8元(4354.28元/月×5個月×2倍)。段正純主張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43519.6元,系對其個人權益在合法範圍內的處分行為,本院予以准許。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向段正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3519.6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公司提交福州金山投資區工會工作委員會開具的證明、福州市總工會向公司工會授予「先進職工之家」的榮譽牌匾照片,共同證明公司工會系依法成立並接受上級工會的管理。
二審判決:即使沒有《員工手冊》,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依約提供勞動,亦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請假原因以供審核並提交憑據,此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段正純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雖然根據在案證據無法確認公司《員工手冊》的制定過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民主議定程序,但該《員工手冊》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並作為合同附件已告知勞動者,其中關於無故連續曠工3日以上予以開除的規定合理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合同規定,可以作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即使沒有該《員工手冊》,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依約提供勞動,亦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請假原因以供審核並提交憑據,此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
本案中,段正純僅僅發送一條簡訊以被拘留為由向公司申請請假十五天,並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質、拘留原因、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以及聯繫方式等以供核實,公司未予准許其請假申請並無不當。不予計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該月30日,段正純曠工5天;至6月10日段正純出現在公司,其曠工天數達到11天,且始終未向公司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段正純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已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並於2019年6月1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告知段正純,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於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與段正純的勞動合同關係,無需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435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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