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3、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鑑定費用。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證入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6、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中申請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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