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中國憲法的解釋體制。
14.【參考答案】中國憲法的解釋屬於立法機關解釋體制。1954年《憲法》和1975年《憲法》都沒有對憲法解釋權的歸屬作出規定。這種解釋體制首先是由1978年《憲法》予以確認和建立的,1978年《憲法》第25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職權。現行憲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憲法解釋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這與我國的憲法體制是相互吻合的。這種解釋體制的存在理由在於:全國人大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憲法解釋權,使憲法解釋工作有可能成為一種經常性的行為。從一定的意義上講,全國人大常委會比其他的國家機關更了解憲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這種解釋體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國的憲法解釋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表現在缺乏具體的規範化程序,還應當建立和完善一些具體的解釋程序,使憲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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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的解釋體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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