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甲在婚宴上喝了一杯白酒後,開車回家。在路上覺得頭暈,此時恰好經過一個學校。甲趁學校門衛不注意,將車開入學校,準備將車停在學校停車場(不是公共停車場)中,結果在倒車入位時,操作失誤將一輛法拉利撞報廢。甲趕緊用隨身攜帶的酒精檢測儀進行測試,發現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85mg/100ml,趕緊去買了幾瓶礦泉水,喝下後用冷水沖臉,回到車上測量後酒精含量降至75mg/100ml,便急忙逃離現場。(事實一)。
開出學校不久,甲就將一過馬路行人乙撞成重傷。甲在將乙送往醫院路上,心想如果被人知道自己酒駕撞了人,就不能繼續當警察了,便將乙扔到城郊小樹林。乙因未及時得到救助死亡。(事實二)。
請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事實一中甲構成何罪。
(2)事實二中甲構成何罪。
(1)甲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將法拉利撞報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交通肇事罪,要求在公共運輸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而學校停車場不屬於公共運輸管理領域,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單純過失毀壞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僅能認定甲成立危險駕駛罪。
(2)甲應認定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甲將乙撞成重傷後,為了掩蓋責任,將乙遺棄至小樹林中,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乙死亡的結果,仍然放任其發生,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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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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