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由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遞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出具收到憑證,標明日期。
(三)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必遞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該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疑難複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准,能夠延長三個工作日。
(四)補充遞交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以為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該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做出必需的補充或是說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五)調查核實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以為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該向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六)決定:對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是處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法律援助機構應該做出予以法律援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是提供虛假證據、證件、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該做出不予法律援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機構應該自做出予以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並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繫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沒法聯繫的除外。
(八)對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能夠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起,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