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關係。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對象為自然人主體,並無法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因此,家政服務員與僱主間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家政服務員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主張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缺乏法律依據、自然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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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務員 能否與 僱主 建立勞動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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