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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正當防衛的幾個問題[朗讀]
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一種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防衛人所實施的防衛行為,都是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正義,合法行為,不但無害於社會而且有益社會;二是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的損害是被迫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因此,正當防衛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武器。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要注意區分以下幾個界限。一、正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具體界限1、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侵行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分子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加以區別。對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為一般不宜實施正當防衛,因為這部分人屬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的犯意與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有根本的區別。因此,在受到他們的侵害時,應儘可能地採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況下,才允許實施正當防衛。如果防衛人對象的刑事責任能力不明知或不可能明知時,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2、正確區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正當防衛是侵害者明顯地實施不法侵害,在雙方結束鬥毆以後,一方出於報復,又重新主動侵害對方,而對方不願再行鬥毆,退避不予還手,但在無路可退的情況下,確屬被迫自己反擊的,不能再當作互毆案件對待。如果防衛行為沒有過當,則應視為正當防衛。(2)區分正當防衛與互相鬥毆,不能單純以行為人過去有無劣跡,當時是否攜帶兇器為劃分界限,而必須以行為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為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把一些曾因打架鬥毆被拘留過或者有過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了防身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所實行的正當防衛,誤認為是「互毆」或者「尋釁械鬥」。對於這類案件,必須結合具體案情作實事求是的全面分析。3、正確區分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要制止的具有意識的不法侵害行為,即故意的行為,而過失犯罪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只有在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以後,犯罪才能成立,過失犯罪旦成立,因此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4、由於事實認識錯誤而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不能認為正當防衛,因事實認識錯誤而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應按處理「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解決。有過失的按過失承擔責任,沒有過失的,就不負刑事責任。5、正確區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己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該條還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與不法侵害的對抗,而緊急避險是合法權益的衝突,兩者區別在於:(1)危害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危害,來源於自然界的侵襲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襲;(2)行為損害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本人權益,而緊急避險的損害對象則是他人的權益或公共利益;(3)對行為的要求不同。正當防衛是只要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即可,而緊急避險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況下,才可實施;(4)對損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大於或等於不法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危害所可造成的損害。二、完善正當防衛制度的幾個思考1、如何認定超過必要限度。採取防衛的最終目的是要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因而正當防衛應以不法侵害人停止或不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為限,但對暴力性案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無統一規定,也無法認定,這就給執行帶來了隨意性。筆者認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與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目的、手段、強度、後果有聯繫,做到基本相適應,為加大對不法侵害行為的打擊力度,無論損害結果輕重都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只有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2、正當防衛的主體範圍。修訂刑法中沒有作明確規定,但在「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立法宗旨和意義來看,只要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也就是說,實行正當防衛的主體,應當包括受我國刑法調整的一切自然人,但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未作明確規定。3、防衛過當的罪過、罪名及量刑。罪過形式有過失和故意兩種。筆者認為:防衛過當只能是過失犯罪。因為防衛實施防衛的目的不是為了犯罪,而是制止違法犯罪,保護合法權益,對社會沒有犯罪的故意。防衛過當的罪名,法律沒有統一規定。筆者認為:應設立防衛過當罪,將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與一般過失犯罪區別開來。4、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筆者認為,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是公民所承擔的最高責任,刑法上既已確認正當防衛的合法性,就不可能出現因合法行為而產生的侵權。防衛過當的民事賠償問題,防衛人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應適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賠償範圍宜以對受害人的救護費用和喪葬費用為限,其理由是防衛行為具有合法的成分、過失所致,而且在刑事處罰上也採用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因而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有相應減輕。一是防衛過當的主要起因是受害人的不法侵害所致,因而受害者本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二是如果由防衛人全部承擔受害人的損害,會挫傷防衛人的積極性,不利於打擊犯罪,社會效果也不好。內容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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