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區別。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條件。
人社部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因此,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傷,雖然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並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不能認定工傷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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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鑑定方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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