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平的丈夫李健於1993年囚車禍死亡。許平一直體弱多病,丈夫死後,無力撫養自己2歲的兒子李楓,於是,許平將李楓送給了同事章飛夫婦收養,並辦了必要的手續。章飛夫婦婚後無子,收養了李楓後,非常滿意。不料,1997年,小李楓6歲時,在玩耍時摔斷了腿,雖經治療但留下了終身殘疾,於是章飛夫婦認為,孩子又不是親生的,養一個殘疾人不值得。於是,兩人又向許平提出解除收養關係。而此時,許平身體更弱,便不同意他們的要求。於是,章飛便把孩子送回到許平家,雙方爭執不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章飛夫婦領回孩子。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答:法院應支持許平的請求,責令章飛夫婦領回孩子撫養。收養法第26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章飛夫婦與李楓之間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已經合法成立,在送養人許平的反對下,收養關係不能解除;而且,李楓是在收養後致殘的,對這一情況章飛夫婦作為法定監護人是負有責任的,如果他們堅持不領回孩子撫養,那麼章飛夫婦的行為就構成了遺棄行為,依法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是否能解除收養關係[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