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期限。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此,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仲裁期限。
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工傷發生後應當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而且這一年的期限無法中斷、中止,但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是可以中斷、中止的,所以:
1、只要認定為工傷,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2、只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只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仲裁時效是中斷的,要重新計算。
三、訴訟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工傷職工可以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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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上述期間[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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