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北京市朝陽區張某娟和林丙於1982年1月結婚,婚後生有一個女兒林某婷,林丙於2013年8月因病去世,林丙去世後,張某娟未再婚。林丙的父親林某新、母親李某榮生有三個子女,長子林甲、長女林乙、次子林丙。父親林某新、母親李某榮分別於2011年6月和 2017 年 8 月因病去世。林丙去世後留有登記在其名下的小轎車一輛;位於某小區三居室住房一套;位於北京市某小區車位一個。上述遺產均是在林丙與張某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林丙遺產分割前,其母李某榮未曾表示過放棄林丙的遺產繼承。對於林丙的遺產如何繼承,李某榮的轉繼承人林甲、林乙和林丙的遺產繼承人張某娟、林某婷經多次協商未果,故請求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調解該婚姻家庭糾紛。
【調解過程】。
經調解員詢問了解到,林丙再無其它遺產、存款和債權債務,且其生前未留有遺囑。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五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調解員就相關的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一一釋明。第一,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林丙去世後,按照遺產繼承順序,應由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妻子、女兒、母親來繼承他的遺產。第二,依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述訴爭之財產系林丙和其妻張某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所以在繼承時,需先行分家析產,即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分出為張某娟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林丙的遺產;第三,李某榮在林丙之後去世,林丙去世後,李某榮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權,但李某榮又在遺產分割前去世,因此在分割繼承林丙的遺產時,李某榮的繼承人林甲、林乙理應作為李某榮的轉繼承人參與本案的析產繼承;第四,林丙生前未留有遺囑,故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來處理。所以林丙之妻張某娟、之女林某婷和李某榮的轉繼承人林甲、林乙均可參與本案的析產和繼承,而林甲、林乙二人則只能轉繼承李某榮應繼承的一份遺產;第五,希望他(她)們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好上述爭議房屋的析產、繼承問題。
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後,張某娟和林某婷表示同意林甲和林乙共同參與本案的析產;同時林甲、林乙明確表態願放棄各自應繼承其弟林丙遺產中所有應繼承的份額,並願將各自應繼承遺產里房產中的份額由張某娟繼承、遺產里汽車中的份額由林某婷繼承;林某婷也明確表態願放棄自己應繼承其父林丙遺產里房產中應繼承的份額,並願將該份額由其母張某娟繼承;而張某娟也明確表態,願放棄自己應繼承其夫林丙遺產里汽車中應繼承的份額,並願將自己應繼承的該份額由其女林某婷繼承。由此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即林丙遺產中的房產由張某娟繼承和所有;遺產中的汽車由林某婷繼承和所有。
【調解結果】。
調解協議約定:
1、登記在林丙名下的小轎車一輛由林某婷繼承和所有。
2、林丙名下的三居室住房一套由張某娟繼承和所有。
3、林丙名下的一個車位由張某娟繼承和所有。
4、本協議生效後 30 日內,以上四人相互協助到有關房屋產權、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經回訪,雙方當事人已在法定時效內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申請。經審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書,確認上述調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已到房屋產權、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完房屋、車輛的過戶登記手續。至此,該糾紛的調解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
【案例點評】。
本案的調解重點主要在於:
本案是否需要分家析產?林甲、林乙能否參與、以什麼身份參與遺產繼承?能分得多少份額的遺產?
依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精神,本案訴爭之財產系林丙和其妻張某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所以在繼承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中的一半分出為張某娟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林丙的遺產。所以本糾紛應先析產後繼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之規定,李某榮在林丙之後去世,林丙去世後,李某榮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權,因此在分割繼承林丙的遺產時,林丙的母親李某榮應作為繼承人繼承林丙的遺產。但在遺產分割前,母親李某榮又去世,所以這時林甲、林乙就理應作為李某榮的轉繼承人參與本案的析產繼承,而林甲、林乙二人則只能轉繼承母親李某榮應參與法定繼承中的一份遺產。
捋順以上法律關係後,調解員耐心的向當事人明法析理,並將所有相關的繼承人考慮到,在向雙方當事人一一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後,案件很順利的就調解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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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張某娟、林某婷和林甲、林乙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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