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年我公司與非洲客戶簽定一項商品銷售合同。當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貨。每月等量裝運一定量米,憑不可撤消信用證,提單簽發後60天付款。對方按時開來信用證,證內裝運條件僅規定:最遲裝運期為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我經辦人員見證內未有「每月等量裝運**萬米」字樣,為了早日出口,早收匯,便不顧合同裝運條款,除當年12月按合同規定等量裝運第一批外,其餘貨物分別與次年一月底,2月底裝完,我銀行憑單認附。
問題:這樣交貨有無問題。
分析:分批裝運的含義;這樣交貨有問題。有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兩種方式。此案的關鍵在於我方能否提前交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五十二條,賣方在規定日期之前交貨,買方可接受也可拒絕,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交貨,不應該提前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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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品銷售合同交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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