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從「打黑除惡」變為「掃黑除惡」,全面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切實推動了黑惡勢力犯罪的全面有效治理。隨著三年攻堅之期即將結束,通過科學機制切實構建黑惡勢力犯罪常態化治理體系,從而防止該類犯罪的反覆具有重要意義。縱觀現有研究,學者多聚焦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過程中的政策、法律問題,目前亟須關注如何實現其常態化,特別是從立法化、協同化和智慧化這三個關鍵維度。
一、黑惡勢力犯罪治理的立法化。
黑惡勢力犯罪的常態化治理首先強調將相關精神從政策化轉向立法化,從而確立較長時期內可以確定遵循的規則,將三年專項行動的經驗、成果通過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並且通過推動落實使法治成為黑惡勢力犯罪長期防治的根本指針,指導常態化治理。
第一,黑惡勢力犯罪整體治理的立法化。即通過法律層面專門的立法章節對於這一機制的各方面作出全面的綱領性規定,如責任主體、社會參與、管理模式、安置教育、宣傳教育等,以指導常態化治理機制的落實。結合正在制定的《反有組織犯罪法》,特別應突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就黑惡勢力犯罪的核心概念進行界定。除了對於傳統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概念進行厘定,還應在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統一規定為犯罪組織的基礎上,分別就其構成要件作出具體明確的釋明,就違法犯罪活動、軟暴力等作出統一解釋,並具體釋明排除惡勢力的條件。
二是就黑惡勢力犯罪治理主體和責任進行系統規定。可基於現有實踐和域外經驗,規定反有組織犯罪專門機構(掃黑辦)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指導黑惡勢力的常態化治理工作。同時明確監察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金融、工商等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參與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在此基礎上,應規定基層組織履行防範有組織犯罪的職責。
三是就黑惡勢力犯罪治理的參與機制進行規定。除了傳統的舉報等社會參與方式外,還應規定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需聽取相關專家、辦案人員代表和民眾代表的意見,使多主體參與進入辦案環節。通過以上創新規定,將依託人民治理黑惡勢力犯罪的既有經驗全面規則化、制度化。
第二,黑惡勢力犯罪治理配套制度的立法化。應基於「掃黑除惡」實踐的成功經驗,進行前瞻性、創新性的制度設計,從而為將來黑惡勢力犯罪依法治理奠定特色優勢,打造中國經驗。
一是就涉黑涉惡人員的危險性評估作出配套規定。即在現有人員防控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刑罰實踐發展,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違法犯罪分子中的累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組織犯罪首要分子或因實施有組織違法活動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因實施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刑滿釋放前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釋放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並在此基礎上規定相關部門的協作程序。
二是推動舉報人、證人等人員保護制度的完善。在修改刑法與出台反有組織犯罪法時將證人、證人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證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納入安全保護的範圍,同時規定被害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鑑定人的保護參照證人保護的規定執行。此外,應構建完善的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對污點證人採取特殊的嚴格保護措施。
三是進一步推動涉黑涉惡財產處置規範的完善。應根據我國實際和借鑑域外經驗,規定涉案財產調查和處置程序,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清財產情況後及時審查、及時處置、及時監督;同時規定獨立的合法財產返還程序,對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有證據證明確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無關的財產及時返還,共同形成法治化的涉黑涉惡財產處置制度。
二、黑惡勢力犯罪治理的協同化。
黑惡勢力犯罪的常態化治理要求構建有效互動、高效協作的治理格局,從而確保在強化黨建引領的基礎上,在推動各方主體共同參與黑惡勢力犯罪常態化治理的進程中,形成跨部門、跨群體、跨領域的協同態勢。
第一,在政法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構建有效協作機制。一是線索通報機制,相關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涉黑涉惡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政法部門通報。二是取證協作機制,相關部門對於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開設取證綠色通道,防止黑惡勢力隱瞞、毀棄證據。三是監督整改機制,政法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行業管理存在漏洞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建議,以推動各部門加強治理。
第二,強化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協同監管。通過壓實各個部門的監管責任,進一步探索凈化各個行業黑惡勢力犯罪土壤的治本之策。對此可以側重以下兩方面:一是定期開展拉網式檢查、體檢式整改,既包括礦產資源、建築工程、市場監管、金融借貸等重點領域,也包括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新興領域,切實健全市場准入、規範管理、重點監控等機制,堵塞政策和管理漏洞。二是建立跨部門的專項問責機制,將黑惡勢力防控情況納入主管部門負向考評,對日常監管不到位,導致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問責。
第三,實現黑惡勢力犯罪治理與網格化基層社會治理的協同。網格化社會治理模式是中國在社區管理領域的創新和革命,其與轄區內居民具有直接關聯性、高效互動性和覆蓋全面性,因而在防治黑惡勢力犯罪工作中具有數據占有、地域覆蓋、人員覆蓋等多方面的天然優勢。在結合過程中應特別注重以下兩點:一是將黑惡勢力犯罪防控指標與網格化管理指標對接,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的優勢助力監控,實現對於黑惡勢力犯罪生存空間的切割、阻斷。二是將社會化服務的優勢和黑惡勢力犯罪常態化治理對接,在服務端開設掃黑除惡舉報與監控埠,使基層社會治理和掃黑除惡社會參與有機結合。
第四,積極引導社會的協同參與。一是吸納部分地區的既有經驗,在全國範圍普遍建立常態化的黑惡勢力犯罪舉報有獎機制,具體獎勵標準可以參照各地經濟收入標準按比例設定,使「舉報有獎」成為公眾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治理的普遍共識。二是設立黑惡勢力犯罪人民監督員,在各地區、各行業、各社會群體選任政治可信且公道正派的公眾擔任,給予榮譽和物質鼓勵,有效踐行群眾路線。
三、黑惡勢力犯罪治理的智慧化。
黑惡勢力犯罪的常態化治理要求充分運用新時代信息技術成果,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技術,推動法律治理和技術治理的有機結合。特別是基於常態化治理的視角,通過平台、系統、指標的融合與優化,彌合法律治理與技術治理的鴻溝,使黑惡勢力犯罪治理時刻與智慧社會的構建同行。
第一,推動智慧技術在黑惡勢力犯罪治理過程中的全面適用。即充分結合智慧技術,強化對於黑惡勢力全面防治的能力,推進各項舉措的智能化。
一是在重要區域、行業和地點的防控中引入智慧技術。其一,通過智慧技術對農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業開發區等管控力量相對薄弱的重點區域進行防控。其二,通過智慧技術對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等經濟利益較高的重點行業進行防控,以交易為中心進行立體檢測防控。其三,通過智慧技術對重點地點進行實時防控,特別是針對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往來人員複雜的重點地點,運用犯罪地理學、犯罪製圖技術,基於gis地理信息系統進行涉黑涉惡案件的防控。
二是在人員防控與保護中引入智慧技術。其一,通過智慧技術對刑釋解教人員和被打擊處理過的黑惡勢力人員進行重點防控,通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信息、財產變動信息等重要信息的監視,防止其再犯,實現片區化的涉黑涉惡人員數據監控體系。其二,通過智慧技術,在取得涉黑涉惡案件受害人或者潛在受害人允許的情況下給予其防範和救助,並反饋給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構建立體的人員防控體系。
三是在部門協作機制中引入智慧技術。即基於智慧技術實現跨平台、跨部門的打擊黑惡勢力協作機制。其一,在取證智慧協作層面,通過智慧技術平台打造黑惡勢力電子證據系統,根據「打早打小」的證據需求特點,充分利用智慧技術電子化、實時性的優勢,保證證據的時效性。其二,在行動智慧協作層面,通過智慧技術平台和各個行業的管理部門實現全面聯網,保證對於應處行政處罰的、處於萌芽狀態的黑惡勢力也做到和刑事案件一樣的實時行動協作效果。
四是在涉黑涉惡財產核查中引入智慧技術。即公安部門、人民法院等政法部門與金融、房屋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聯網和精準智慧技術查詢,既保證偵辦過程中迅速、全面清查所有涉黑涉惡案件財產,徹底掃除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也保證不侵犯合法的財產。
五是在「保護傘」腐敗案件關聯查處中引入智慧技術。即將掃黑除惡線索數據智慧系統與政法部門現有的「天網」「雪亮工程」等相關係統數據關聯,充分挖掘涉黑涉惡案件與腐敗案件的線索聯繫,在發現與涉黑涉惡案件有交集的國家公職人員後,立即進行「保護傘」線索排查、信息比對以及問題線索優先精準分析,一旦查實後立即同時移送,讓智慧技術成為發現每一個「保護傘」的利劍。
第二,建設黑惡勢力犯罪治理智慧技術支撐機制。黑惡勢力犯罪的常態化治理不是強調某一領域、某一側面中引入智慧技術,而是強調智慧技術的全面、系統、高效引入,為此必須構建紮實的支撐體系。
一是建設黑惡勢力犯罪治理智慧技術實驗室。黑惡勢力犯罪的常態化治理需要配套智慧技術的全面對接,突破關鍵性技術,基於智慧技術攻關涉黑涉惡案件犯罪活動的發現、預警、處置、取證等問題,有效服務線索數據監測、在線軌跡追蹤溯源、數據取證等工作,提升對涉黑涉惡案件的類案串並、人員比對、軌跡摸排、風險評估預警等能力,提高黑惡勢力犯罪治理質效,而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智慧實驗支撐。
為此,應在保障資金、人員、技術的前提下,建設專門的黑惡勢力犯罪治理智慧技術實驗室,特別是側重推動兩類實驗室的建設:第一類實驗室為黑惡勢力犯罪數據挖掘實驗室。即基於數據基礎統計、組合算法分析、分類算法、聚類算法、離群檢測、時間序列分析等智慧數據實驗,充分挖掘黑惡勢力組織、人員、資金等關鍵信息數據,為有效打擊提供基礎數據支持。第二類實驗室為黑惡勢力犯罪數據綜合分析實驗室。即基於數據分析、消息分析等智慧數據實驗,綜合分析宣傳、偵查、防控等方面質效,通過算法歸納得失,為黑惡勢力犯罪常態化治理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
二是強化黑惡勢力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隨著社會的網絡化、智慧化,黑惡勢力犯罪的活動也離不開網絡服務等智慧領域的私營服務。基於此,應推動相關部門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等主體進行深入互動,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共同探索黑惡勢力犯罪智慧合作:其一,在用戶數據、交易數據的實時共享和快速查詢進行智慧合作,協作鎖定黑惡勢力的行為、人員、資金信息數據。其二,合作開展專項行動的智慧合作,構建政法機關和網際網路企業共同協作的「網上網下」立體行動,確保各次行動將黑惡勢力犯罪一網打盡。其三,協作大數據分析的智慧合作,藉助網際網路企業的海量數據和分析運算能力參與政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犯罪的模型分析,為精準預測和徹底打擊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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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犯罪常態化治理的關鍵維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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