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商和協商離婚協議時,往往關注的都是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問題,其實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慮周全,否則在登記離婚後還可能發生糾紛甚至訴訟,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撕破臉皮、身心疲憊。結合法律的規定(尤其是201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及日常的操作實踐,本文淺談在起草離婚協議時應該包含的一些事項,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女方的戶口在婚後遷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後將戶口遷走,或者撫養權歸女方,孩子的戶口要從男方處遷到女方處,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因為戶口糾紛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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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戶口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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