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甲(女21歲)與被告邵乙(男20歲)1995年相識。1997年4月,兩人發生性關係,生一女孩,兩人協商孩子由劉甲撫養。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費甚多,原、被告發生爭執。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根據。
答:有。《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原、被告無合法的婚姻關係,故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對其撫養應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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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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