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萬向集團公司生產的「錢潮」牌萬向節(十字軸總成,汽車的一種零配件)名揚天下,可是,若干年前,這個產品外包裝被越來越多地仿冒。萬向產品的外包裝以「藍、白、藍」基本色彩為主,各種仿冒產品都照樣畫葫蘆,不細看還以為都是萬向的產品。仿冒品價格低廉,質量也低劣。
萬向決定維權,把「仿冒者」之一蕭山偉剛廠告上法院,稱其仿冒包裝是不正當競爭。
案件的關鍵問題是,雖然偉剛的包裝基本色彩、文字、圖案相結合的架構方式和排列位置都與萬向的產品相似,但廠名、廠址、商標都不相同,這樣從法律上來說算不算侵權呢?
開庭時,萬向把兩家公司的包裝盒都擺在桌子上,讓法官辨別,事實上,如果不告訴普通人哪個是真的,哪個是仿的,實在難分雌雄。對此,代理律師解釋說:「讓法官造成誤認才最有說服力的。」。
偉剛此時辯稱:「我們包裝盒上注有廠名和商標,不可能與萬向的產品混淆。」。
萬向認為,如果廠名和商標沒區別,那是侵犯商標權。問題在於包裝相似,普通用戶很容易誤認,在北京還發生過經銷商一起欺騙消費的事。即使廠名與商標都不同,這仍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遏制這種山寨產品仿冒知名商品的。
最終,法院判定偉剛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萬向勝訴。此後,偉剛不服,又上訴,結果仍維持原判。
成功代理萬向集團智慧財產權糾紛案的童松青律師總結了幾點:
1、案件首先要界定知名商品,萬向的萬向節十字軸總成,曾榮獲「浙江名牌產品」等多項稱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認定為知名商品。
2、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的認定。
3、偉剛廠採用的包裝是否會引起誤解為萬向公司的包裝?「足以造成誤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實踐判斷需要具體分析,主要從包裝、裝潢的形、義等方面,以普通消費者眼光一般注意力作為判定的標準,採取隔離觀察、整體觀察、要部觀察方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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