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職工因上班玩遊戲被單位開除,但甲職工認為是在測試單位軟體過程中因該軟體的自帶所產生的,並不是有意玩遊戲,與單位發生了糾紛,該糾紛如何處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就甲是否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言,甲是在測試單位軟體過程中因該軟體的自帶所產生的,並不是有意玩遊戲,應當不能被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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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職工因上班玩遊戲被單位開除,但甲職工認為是在測試單位軟體過程中因該軟體的自帶所產生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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